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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變搶為2顆火龍果 男子得吃4年牢飯

2018/4/16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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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6日電)高姓男子到吳姓男子等人的果園偷2顆火龍果被發現,拿出螺絲起子刺向吳男,所幸吳未傷亡;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近日依攜帶兇器準強盜罪,判處高男4年徒刑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指出,高姓竊盜慣犯在民國105年9月2日、3日凌晨,兩度騎機車到吳男的果園,共偷走5顆火龍果。

高姓男子故技重施,105年9月4日凌晨再到這個果園偷摘2顆火龍果,要離開時卻被吳姓男子發現;吳男拔走高男的機車鑰匙,要高等警察到場處理。高姓男子不願就範,與吳姓果園主人發生拉扯,並拿螺絲起子朝吳男的頸部等部位刺去,所幸吳閃躲,才沒被刺中受傷。

警方獲報後調取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將人逮捕到案;檢方偵辦後依法起訴。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就竊盜罪部分,判處高姓男子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準強盜罪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8年。

全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就竊盜罪部分駁回上訴定讞,準強盜罪則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4年。

高雄高分院法官審酌,高姓男子正值中壯年,四肢健全,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實有不該,但高男所偷的火龍果數量非鉅、財產價值非甚高,原判決未依刑法相關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自有未洽,因此依攜帶兇器準強盜罪判處被告4年徒刑。

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近日遭駁回,就此定讞。(編輯:李亨山)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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