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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排污案 廠務處長等4人判刑確定

2019/4/1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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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日月光半導體K7廠被控排放廢水污染案,廠務處處長蘇炳碩等4名被告更一審被判刑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均獲緩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日月光半導體K7廠於民國102年10月間施工時,造成鹽酸溢流,外洩廢水所含「鎳」、「銅」濃度超過標準,嚴重污染後勁溪。

高雄地檢署認定蘇炳碩等人知悉廢水含有有害健康重金屬,未依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緊急應變,嚴重影響生態環境,103年1月偵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蘇炳碩、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工程師游志賢及劉威呈等5人。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蘇炳碩等4人有罪,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逆轉改判全數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分院重新審理。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蘇炳碩為廠務處處長有權決定K7廠先行停工,以免繼續排放超標廢水;蔡奇勳、游志賢、劉威呈對於有害廢水排放有監督權限,若即時啟動回抽設施應可適度延滯廢水排放,卻任令廢水排入後勁溪,有棄置廢棄物的故意及行為。

更一審依廢棄物清理法的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判蘇炳碩1年4月徒刑、蔡奇勳1年6月徒刑、游志賢1年10月徒刑、劉威呈1年8月徒刑,蘇、蔡緩刑4年,游、劉緩刑5年。

案經蘇炳碩等4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已詳細說明判決理由,蘇等4人就原審已說明的事項再為爭辯,並非上訴第三審的適法理由,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0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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