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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人判賠4000萬 受害家屬恐一毛拿不到

2019/5/7 18:39(7/20 10:1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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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7日電)苗栗縣25歲吳姓男子酒駕撞死51歲楊姓婦人,家屬事後提出共4000餘萬元賠償金額,吳男在法院審理時「認諾」所有請求,苗栗地院逕行判准,但警方透露家屬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

吳姓男子去年1月23日深夜開小客車行經苗140線卓蘭路段,衝撞停在路旁的一輛汽車,整輛車被推撞滑行數十公尺翻落水溝,左側車身支離破碎,造成51歲駕駛楊姓婦人傷重不治,一旁男性乘客骨折送醫;警方事後對吳男酒測值高達0.86毫克,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刑事部分,吳姓男子依觸犯「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判決4年10月有期徒刑確定。死者家屬包括楊女母親、丈夫及3名子女,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出高達新台幣4111萬餘元賠償金額。

苗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判准家屬請求的鉅額賠償,全案可上訴。

苗栗地院庭長兼發言人宋國鎮表示,吳男於言詞辯論時「認諾」原告所有請求,法官審理時再次確認,仍為同一主張,法院據此認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均應予准許。

宋國鎮解釋,「認諾」指的是被告同意原告請求,法官就不會再介入,也不會調查追究原告請求是否合理。他說,這起判決,應已創下苗栗縣酒駕致死案件最高賠償金額。

不過,據了解,吳姓男子已於2月入監服刑,事後雖表示懺悔,至今仍尚未作出相關賠償;警方也透露,吳男先前從事砂石車駕駛工作,家境不佳,懷疑是否賠得起。

楊婦丈夫的妹妹今天也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po文指出,這是首件酒駕案重判賠償,也知是正義重判,「一毛錢也拿不到的賠償案,但是可以讓肇事者一輩子背負罪判也很可以!奉勸!喝酒不開車。」

宋國鎮表示,在實務上遇過不少類似案件,被告「爽快」答應認賠,其實根本拿不出錢,擺明了「人肉鹹鹹」,原告雖可透過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但如對方名下毫無財產,判決書恐怕徒具形式。(編輯:陳清芳)1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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