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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父殺幼子 無罪但監護一年確定

2019/7/17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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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7日電)台南市卓姓男子躁症發作期間,徒手悶死2歲大的兒子。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卓男行為時因精神病症而無辨識力、控制力,判決無罪、監護一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民國104年7月間,卓姓男子不滿妻子要求他照顧兒子,兩人發生爭執。卓妻負氣吞下大量安眠藥後昏睡,卓男不滿當時2歲大的兒子哭鬧,徒手悶死兒子。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卓姓男子殺子事證明確,但卓男罹患精神病超過10年;鑑定報告也認定,卓男案發前後處於躁症發作的不正常精神狀態,對外界事務的知覺、判斷能力已完全被精神疾病控制,

一審認定,卓男行為時已無辨識力、控制力,行為不罰,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判決無罪。

但一審也認為,卓姓男子病識感不佳,若未按時服藥,仍有精神病症復發而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諭知監護一年,即由檢察官指定精神病院、醫院給予治療,並監視行動。

卓姓男子上訴主張已控制病情,沒有監護處分的必要。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則認為,為有效建立卓男的病識感,有效控制精神病症,減輕再犯危險性,早日回歸正常生活,監護處分一年尚屬適當,維持一審判決。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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