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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員收賄放水 公懲會判撤職

2019/7/21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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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國稅局新莊稽徵所姜姓稅務員涉嫌自民國103年起收受林姓商人賄款,法院一審判3年徒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後,判決姜男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公懲會判決指出,姜男原任新莊稽徵所,負責營業人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營業稅案件審核及統一發票稽查等業務。轄區內林姓男子有多家公司,因旗下公司互開發票,被國稅局盯上,擔心公司受牽連,找上姜男協助。

判決表示,兩人相約103年7月28日見面,林男將新台幣10萬元交給姜男,要求姜男解除林男旗下公司統一發票的請購管制,或核發相關購票證等方式,讓林男旗下公司可請領統一發票,姜男收錢後照辦。

判決指出,自103年7月至104年9月間,兩人每隔2個月就相約見面,林男交付4、5萬元不等金額給姜男,總計44萬2000元。東窗事發後,新北地檢署依收賄罪起訴姜男,新北地方法院判處3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財政部將案件移送公懲會。

姜男在偵審時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林男也表示是他硬拖姜男下水,希望法官能給姜男機會。

不過,公懲會認為,姜男犯後態度僅能供懲戒輕重參考,不能免責,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編輯:戴光育)10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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