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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罵三字經問候員警 法院判拘役20天

2019/9/2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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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25日電)女子徐淑芳涉傷人後未戴安全帽騎機車逃離,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員警攔獲徐女後,徐女涉以三字經罵員警,事後辯稱不是罵警察,法官依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20天。可上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南投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於民國108年5月19日接獲民眾報案,指竹山鎮大明路有人發生糾紛,竹山警分局竹山派出所員警李璨旭、張凱鈞駕駛警車,並身穿制服前往處理。現場一名羅姓女子指稱遭徐淑芳打傷,但徐女已騎車離開。

判決書指出,處理員警離開現場後,行經竹山鎮大明路、環河路口發現徐女未戴安全帽騎機車於是攔檢,徐女明知李璨旭、張凱鈞身著制服正執行公務,竟當場以三字經辱罵員警,有妨害公務犯意,警方當場逮捕徐女。

被告徐淑芳在警訊、偵訊時都坦承說三字經等,但辯稱不是罵警察。法官認為被告徐淑芳確實有說三字經,且當時員警正依法執行勤務,因此被告所辯不可採,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

法官審酌被告有多次前案紀錄,且對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務員以言語侮辱,無視國家法治,破壞國家法紀執行尊嚴性,且犯後未坦承犯行,因此量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天。全案可提上訴。(編輯:戴光育)1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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