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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強盜虐殺退休女老師判死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20/3/12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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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男子劉志明涉持鐵鎚打死退休女教師,搶車、劫財2000元,4度判死。最高法院認為,劉男強盜犯行、罪數的認定攸關是否構成強盜殺人且事關極刑重典,有釐清必要,今天發回更審。

民國103年12月間,劉志明因不滿女友分手,騎機車尋找女友以求挽回未果,在高雄市左營區哈囉市場附近發現買菜後準備駕車離去的退休女教師,突萌生強盜車輛犯意。

劉男被控利用被害人開門上車之際,以鐵鎚重擊被害人,使被害人癱坐在車內右前座,見被害人似有甦醒跡象,再持鐵鎚重擊。

由於被害人車輛排檔設有暗鎖,劉男無法將車開走,進而搜刮被害人皮包中的新台幣2000元,並性侵被害人(已判刑10年確定)後離去,被害人終因頭部粉碎性骨折等14處重創傷口大量失血而死。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以劉男行凶手法已達泯滅人性程度,無再教化遷善可能,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維持死刑。

案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更一審、更二審仍判處劉志明死刑。劉男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劉男強盜車輛、2000元是出於概括的強盜犯意,或分別起意而為,攸關強盜犯罪個數的認定,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但原審並未詳加究明釐清,事實與理由互有矛盾,於法有違、調查未盡。

新聞稿也指出,劉男一審時翻供,否認拿走2000元,但原審只憑欠缺相當關聯性的事證推論劉男強盜2000元,採證尚缺嚴謹,有違經驗、論理法則。

最高法院認為,究竟案發時女教師皮包內是否有2000元,攸關劉男此部分強盜犯行是否既遂,及是否構成強盜殺人罪,事關極刑重典,應以嚴格的證據方法加以認定,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編輯:張銘坤)10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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