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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遭擦撞 男子還手打死騎士判7年6月定讞

2020/5/1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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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男子郭忠禮不滿在人行道上險遭傅姓騎士擦撞又遭毆打,憤而將傅男推倒在地並攻擊臉部,導致傅男傷重不治。二審依傷害致死罪判郭男7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郭姓男子民國108年3月13日步行經過高雄市鳳山區鳳山國中旁人行道,因傅姓男子騎車險擦撞郭男,2人發生口角,傅男並出手毆打郭男。

郭姓男子隨後與傅姓男子互相推擠、扭打,再將傅男推倒在地,導致傅男頭部重擊地面,進而跨坐在傅男胸前,握拳用力揮擊傅男臉部,導致傅男受有顱骨骨折等傷勢,最後因腦髓腫脹壞死死亡。

郭姓男子否認與傅男扭打、推擠,辯稱傅男突然臉部脹紅自行倒地,且傅男有高血壓病史,可能因為激動而暈眩。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郭姓男子有期徒刑7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郭男仍否認犯行。二審認為,不少證人都證稱傅男倒地時發出極大聲響,郭男還跨坐在傅男胸前揮拳,而傅男雖有高血壓,但平日狀況與人無異,死因與高血壓無關。

二審指出,現場地面鋪設質地堅硬的磚塊或石材,且周遭有紀念碑、座椅及鐵杆,郭男應可預見與傅男相互拉扯、推擠,可能造成傅男倒地而頭部重擊地面,進而造成死亡結果。

二審認為,郭男出於傷害犯意導致傅男死亡,並考量郭男因受到傅男挑釁、刺激而一時氣憤犯下本件犯行,但犯後並無反省之心,也未積極尋求傅男家屬原諒,仍判郭男有期徒刑7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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