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護照替代羈押 法務部司法院同意有期限
2020/5/13 15:04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立委蔡易餘等人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法務部、司法院均同意,若以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替代羈押,應設一定期間,以保障人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就「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制度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審查蔡易餘等人擬具的「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17條之1及第117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
民主進步黨立委蔡易餘表示,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定期至指定機關報到、不得離開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或旅行文件,但都造成了限制出境的事實。
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回應,對被告的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同意將交付護照或旅行文件納入限制出境、出海專章並應有期間限制,但定期至指定機關報到、不得離開居所或一定區域仍有單獨存在必要,不需以限制出境、出海為前提。
蔡易餘質疑,若僅限制住居,卻侵害被告的出境、出海權利,是否得以救濟。法務部長蔡清祥回答,若有出國必要可向檢察官、法官聲請。
葉麗霞表示,實務上被告遭限制出境、出海,必要時經允許仍可請假出國,若只是單純被限制住居,當然也可以請假。
蔡清祥另指出,已修訂檢察官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促請檢察官於個案中若命被告交付護照或旅行文件,應酌定相當期間,以符合比例原則。
另一方面,中國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指出,媒體報導總統府秘書長陳菊3月間曾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前總統陳水扁特赦議題,法務部是否有進行規劃研究。
蔡清祥對此表示,沒有,因為特赦是總統職權,至於是否會建議總統特赦陳水扁,這是總統職權,不能僭越。(編輯:戴光育)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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