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誆借錢性侵女子 國道警判刑4年2月確定

2020/6/29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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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9日電)52歲林姓國道員警涉嫌利用女網友需錢孔急向他借款時,引誘對方自嘉義北上苗栗,並在車上對她襲胸、強吻、性侵。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今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2月確定。

林姓警員多年前透過臉書(Facebook)與從事警界宣導品買賣業務的女子成為網友,民國106年8月間,女方因經濟狀況不佳,詢問男子能否幫忙,林男答應借款新台幣10萬元,並約在苗栗見面。

判決書指出,當女方抵達後,林男駕車載女子四處閒晃及飲酒、吃東西。當天晚間7時許,車行至一處人煙稀少道路,林男從駕駛座起身,強壓在女方身上強吻、襲胸並以手指性侵得逞。

苗栗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罪起訴林男,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林男不服提起上訴,遭台中高分院駁回。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民事部分,被害女子求償精神撫慰金150萬元,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林男賠償女子69萬8180元。(編輯:李錫璋)1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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