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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賄選二審判刑 桃議員蘇志強:為清白將上訴

2020/8/11 11:00(8/11 13:0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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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遞補桃園市議員的蘇志強被控賄選案,一審判他3年4月徒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蘇志強聆判後表示,為捍衛清白,將提起上訴。

民事部分,桃園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6月間判「蘇志強就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桃園市第二屆市議員選舉第14選舉區市議員之遞補當選無效」,蘇志強不服提起上訴,但未繳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法院日前裁定若不繳將駁回上訴。

刑事部分,一審的桃園地院判決指出,蘇志強為求能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所舉行的市議員選舉順利當選,在107年10月29日在一家餐廳內,將裝有3萬元現金的信封交給李姓女子,囑託請李女將款項轉達給有投票權人。

判決指出,李女以每票1000元代價,親自交付給王姓選民1家共7000元,請求選舉投票時支持蘇志強,幾天後再拿4000元、2000元及1000元向3名選民買票,均強調要投給蘇志強等語。

此外,李女交付3600元給姚女(另案審理中),姚女再向3名選民行賄,要求選舉投票時支持蘇志強。

蘇志強一審期間強調,給李女的款項,是出於行善公益參加鳳凰基金會的會費,以及讓李女在餐廳店內招待族人消費飲酒,之前就有這樣給過錢。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今年1月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判蘇志強3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李女同罪遭判1年8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扣案的1萬多元賄賂現金沒收;未扣案的賄賂現金1萬3200元追繳沒收。

蘇志強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認定原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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