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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校內偷拍女學生如廁 男老師判刑5月定讞

2021/4/5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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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桃園邵姓男老師涉在校內女廁的芳香劑裡裝針孔攝影機,拍人如廁,一審判刑6月,二審考量他與1名女學生和解等,改判5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全案定讞。

全案緣於,邵男於民國108年11月底於校園的女廁內,將微型攝影機隱藏於芳香劑內,並開啟攝影功能,置於廁間隔間牆上,竊錄2名女學生如廁、更衣時脫褲裸露臀部。

女學生察覺告知校方並報警;桃園市教育局表示,偷拍器材放置不到1小時就被發現,但已有學生受害,校方除進行校安通報並將涉案教師停職靜待調查。

刑事部分,桃園地檢署將邵男起訴,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錄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邵男擔任老師作育英才,並為莘莘學子之榜樣,卻為滿足其個人之偷窺慾望,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竊錄女學生如廁過程,不僅極為卑劣,更讓女學生心理受創,蒙上陰影。

二審指出,邵男之前已因相類似的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但他卻不知警惕,再犯本案罪行,實屬不該,考量他與1名女學生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改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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