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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轉區看不到二段式標誌 違規左轉罰單遭撤銷

2021/6/12 13:53(2022/10/15 09:2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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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陳姓騎士在新北三重路口被依違規未二段式左轉遭罰興訟。士林地院認為,騎士自集賢路駛進五華街口待轉區後左轉,但二段式左轉標誌在騎士後方,前方無標誌,日前判決撤銷罰單。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姓騎士於民國109年10月間,因違規左轉遭警當場舉發,經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罰鍰新台幣600元。

陳姓騎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路口的二段式左轉標誌設置在紅綠燈桿上,但他是從集賢路駛入五華街口的機車待轉區,看不到背後紅綠燈桿上的標誌,之後他向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陳情,主管機關才在路口遠端增設二段式左轉標誌。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辯稱,騎士若認為交通標誌設置不當,應尋求行政救濟向主管機關反映,而非個人直接判斷是否應遵守;警方也主張,路口設有二段式左轉標誌,騎士確實違規左轉。

承審法官勘驗現場照片及Google地圖資料,發現路口停止線的紅綠燈號誌燈桿上,設有圓形的機車二段式左轉標誌,但陳姓騎士自集賢路駛進待轉區,處於停止線前方,的確無從看到後上方的標誌。

判決指出,新北市交通局函覆表示,為免集賢路往蘆洲方向欲迴轉台北市方向機車待轉時未能辨認遵循二段式左轉,今年初已於五華街往三重方向遠端增設機車二段式左轉標誌加強辨識;法官因此認定,案發時機車待轉區前方,的確沒有相關是否應為二段式左轉標誌可供遵循。

法官認為,具有禁制作用的標誌、標線、號誌應恪遵明確性、誠實信用等法定原則,本案標誌確有設置不周全之處,陳姓騎士雖有違規事實,但並無故意或過失的可歸責性,依行政罰法規定應不予處罰,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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