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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竹東鎮長羅吉祥賄選 判刑3年10月定讞

2021/10/8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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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8日電)新竹縣竹東鎮前鎮長羅吉祥被控在107年鎮長選舉開跑前綁樁行賄,一、二審均依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羅吉祥民國107年擔任新竹縣議員,8月間登記參選竹東鎮長,但在3月間即交給鍾姓里長新台幣42萬元,由鍾男分送給竹東地區多名里長,表明錢是羅吉祥所給,要請大家支持。羅吉祥也曾親自交付3萬元給陳姓里長,但被拒絕退回。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為,羅吉祥及鍾姓里長發放不合理的現金給樁腳,是希望在選舉時能發揮里長影響力助選催票,客觀可見,已能動搖或鞏固選票,影響選民的投票行為,認定羅吉祥有賄選犯行。

一審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處羅吉祥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檢察官、羅吉祥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羅吉祥否認行賄,辯稱款項是選務工作費,並非賄選對價。

二審審理認為,多名里長收到錢時僅被告知「要幫忙羅吉祥選舉」、「是羅吉祥給的」,並不清楚具體選務工作內容,仍認定羅吉祥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

羅吉祥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李錫璋)1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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