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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前教育處長李裕仁涉採購弊案 一審判10年6月

2022/4/29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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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29日電)花蓮縣政府前教育處長李裕仁等人涉採購弊案遭起訴,花蓮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宣判,依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判處6月、10年6月,全案可上訴。

花蓮地方法院晚間發布新聞資料指出,李裕仁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另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扣案行動電話1支沒收。

同案還有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廠商白手套陳金源等人,花蓮地方法院指出,汪、陳2人皆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花蓮地院庭長黃鴻達說明,李裕仁等人所犯2罪,一罪得易科罰金,另一個不得易科罰金,合議庭法官未定執行刑的諭知,全案仍可上訴。

李裕仁民國107年間任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副處長,向教育部體育署爭取補助經費後,指示所屬的花蓮縣立體育場辦理「花蓮縣立棒球場設計案」、「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案」採購,另指示花蓮縣立體育高中辦理「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

李裕仁明知政府採購法規範,涉夥同時任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等人,洩漏相關工程標案電子檔給有意投標廠商,事後收受廠商交付賄款新台幣8萬1500元,並圖利廠商30萬元。

花蓮地檢署接獲檢舉,109年6月大動作搜索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時任教育處長李裕仁住所,李裕仁被羈押於8個月後,110年3月花蓮地院裁定100萬元交保。李裕仁交保後,低調回任花蓮縣政府秘書。(編輯:郭諭儒)1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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