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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英鈐公投缺失判罰20萬元 續提再審遭駁回

2022/7/10 12:02(7/10 13:1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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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因公投案辦理缺失被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判決罰款新台幣20萬元。(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因公投案辦理缺失被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判決罰款新台幣20萬元。(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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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因公投案辦理缺失被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判決罰款新台幣20萬元,陳英鈐多次提起再審被駁回確定後又提再審,懲戒法院判決駁回。

民國107年公投綁大選,監察院認定陳英鈐未於公投日28天前公告所收受政府機關意見書,之後又不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做停止執行裁定,造成刊登費用新台幣900餘萬元的損失,通過彈劾陳英鈐,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懲會審理後,認定陳英鈐的違失行為除造成國庫損失外,並導致公投公報上登載經撤銷公告的修正意見書,合法公告的意見書未登載公投公報的不合理結果,令民眾混淆無所適從,影響公民投票意願,嚴重損及政府公信力,判決陳英鈐罰款20萬元。

陳英鈐認為原判決對公務員懲戒法適用法規錯誤,以及未斟酌影響原判決的重要證據,提起再審之訴。公懲會審理後,認為陳英鈐提起再審之訴的主張顯無理由,予以駁回。公懲會後改制為懲戒法院,懲戒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陳英鈐接著以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為由,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不過,懲戒法院仍2度駁回陳英鈐的再審之訴。

陳英鈐今年5月間又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懲戒法院指出,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陳英鈐此次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並非合法,日前判決駁回。(編輯:李亨山)11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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