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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沉香領回變電池 中檢判賠6.4萬元

2022/8/3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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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3日電)張姓男子8年前因案件遭台中地檢署扣押一盒沉香佛像,拿回時卻被調包成電池,提出國賠新台幣500萬元,一、二審皆被法院駁回,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一審改判賠6.4萬元,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張姓男子於民國94年間因涉毒品案件,經台中地檢檢察官指揮調查員搜索住處,扣押1個沉香紙盒,張男主張原放置沉香佛像1個。

張男事後領回紙盒,卻發現佛像遭調包成電池4顆,張男拒絕領回,並向法院聲請國賠,要求台中地檢賠償500萬元。

案經一審及二審審理後,均駁回張男請求,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法官認定當初扣押物目錄記載為「沉香」發還時卻變成電池,原審未調查完備因此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查出,根據當初案件偵辦的調查局台中市調站製作的扣押物品目錄表上,將紙盒內容物記載為沉香,紙盒送交台中地檢署贓物庫收受時,台中地檢在所製作的扣押物品清單上也記載為沉香,台中地檢抗辯紙盒內並非沉香,並未舉證因此不足採信。

合議庭認為,張男雖主張紙盒內為沉香雕刻的佛像,高約12公分、寬約10公分,但紙盒長、寬、高均為6.5公分,佛像顯然無法置放於紙盒中,應與事實不符、未足採信。

法官審酌,目前國內並無機關鑑定沉香價值,依據陳男曾於民國95年間以65萬元出售325公克的沉香給張男,推算沉香價值約每公克2000元,另推算紙盒可裝載沉香重量約為32公克,再以每公克2000元計算,張男損害價值為6萬4000元,超過的部分則請求無據、不應准許。

台中高分院今天判決,台中地檢署應賠償張男6萬4000元,全案可上訴。(編輯:郭諭儒)1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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