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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水利用地照舊使用不違憲 但應予補償

2022/8/12 17:46(8/12 19:4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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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來源: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憲法法庭今天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農田水利會照舊使用的土地,如果屬人民所有,應給予徵收補償,並於3年內擬定相關計畫,籌措財源,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

民國59年2月9日修正公布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前段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的農田水利法第11條第1項同樣規定:「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

憲法法庭受理2件聲請案件,2案均涉及特定土地因數十年間供灌溉及排水使用,並由該地區的農田水利會負責管理,且未給予相當的補償,導致土地所有權人認為侵害他們的所有權,分別以農田水利會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排除侵害或徵收補償等訴訟。

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其中一案,認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使人民受到特別犧牲,卻未給予任何補償,且相關規定增訂前後的人民受到不合理差別待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平等權,民國101年間聲請釋憲。另一案的當事人也於108年間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宣判,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前段及農田水利法第11條第1項有關應照舊使用的土地,如屬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源,因其已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 才能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憲法法庭也指出,鑒於目前依規定照舊使用土地的權源取得緩慢、成效有限,且專戶餘額不足,顯然無法因應照舊使用土地的承租或用地取得所需。主管機關應訂定期限,積極籌措財源,盡速完成照舊使用土地的權源取得,並就各用地具體現況是否仍供農田水利使用,或有無其他替代方案,或應辦理公物的廢止事宜,通盤檢討。(編輯:李錫璋)1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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