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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院檢前潑灑大量汽柴油 男子判刑8月定讞

2022/8/1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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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7日電)湯姓男子自認司法不公,開貨車載運8個油桶到苗栗院檢大樓,將油桶推落導致汽、柴油於大廳溢流,所幸法警飛身逮捕而未釀災。更一審依預備放火罪判湯男8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湯姓男子因官司不順,自認司法不公,於民國107年9月間到加油站購買新台幣1萬7610元的汽、柴油共600公升,並撥打110表示:「我在法院的門口,我載著整車的汽油,我要來這裡自殺……希望你趕快派救火車跟救護車到現場,畜牲官,聽著,畜牲官一定不要救。」

湯男隨後開大貨車到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檢察署的合署辦公大廈,將貨車上7個盛裝汽、柴油的油桶,自後車斗推落滾至合署大廈一樓大廳,僅餘1個油桶在後車斗上,導致汽、柴油四處溢流,並對多名法警揚言:「不要靠近,我要點火了。」

所幸苗栗地檢副法警長羅紹福趁湯男不注意,在湯男還未從褲子口袋內取出打火機點火前,即跳躍登上大貨車後車斗將湯男逮捕。

湯男到案後否認有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的犯意,辯稱是要自殺,怕傷及無辜才先打電話報警。

一審苗栗地方法院依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罪,判處湯男有期徒刑3年8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改依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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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服二審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更一審認為,湯男犯行明確,但審酌他患有重鬱症,參考醫院精神鑑定意見後,認為湯男行為時辨識力、控制力顯著降低,依法減輕其刑。

更一審審酌,湯男手段過激且極端,無視國家法治,並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造成相當危害,且枉顧在合署大廈辦公、洽公及應訴等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並考量他事後賠償院檢油漬清理費用等情狀,依預備放火罪判刑8月。(編輯:張銘坤)1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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