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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死刑犯是否有精神障礙 醫學會憂恐違醫學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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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日下午3時宣判有條件合憲。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113年9月20日
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日下午3時宣判有條件合憲。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113年9月20日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21日電)憲法法庭判故意殺人罪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合憲,但若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執行死刑。司法精神醫學會今天指出,當判斷涉及生命時,恐有違醫學倫理的維護生命宗旨。

憲法法庭昨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故意殺人罪案件,被告行為時、審理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均不得科處死刑;被告受死刑諭知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相關法規須修法。

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長楊添圍今天在臉書發文指出,世界精神醫學會於1996年馬德里宣言及2023年日內瓦宣言,都重申,第1、在任何情形之下,精神科醫師都不應執行受(死)刑能力鑑定;第2、精神科醫師應積極協助在法律上無法為自己有效防禦辯護,及不具足夠能力承擔法律責任的精神疾病及心智障礙者。

楊添圍指出,這兩者是精神科醫師的立場與倫理誡命。不是精神疾病就可以免於一死,而是精神障礙或心智障礙,不具足夠訴訟(就審)能力與責任能力者,才不應處以死刑;這在許多仍保留死刑的國家,也是可接受的通則。

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李俊宏接受媒體電訪分析,鑑定被告在行為時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跟現行機制落差沒有太大。

李俊宏也認為,若被告在審判過程中胡言亂語、沒有自我辯護能力,本就應暫停審理、接受治療,待穩定後再繼續接受評審;此時由醫師協助評估被告是否有良好精神狀況,足以接受交互詰問,不會涉及死刑執行判斷,問題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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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對於被告受死刑諭知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部份,李俊宏指出,雖然這也是醫療診斷,但是當這個判斷可能會剝奪一個人生命的時候,就可能與醫師誓詞「維護生命」的宗旨相違背,有違反醫學倫理的疑慮。

李俊宏指出,不少國家都禁止醫師涉入死刑判決程序,不過各國作法不一;憂心未來若真的上路,可能也會找不到人或很少數醫師會願意執行這樣的工作,因此在下階段進行修法前,盼有更深入的進一步討論。(編輯:李亨山)11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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