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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必翔資金 伍必翔、蔣清明判刑4年6月與8年定讞

2025/6/18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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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8日電)時任必翔實業董事長伍必翔與其前妻蔣清明,為拉抬子公司股價,涉挪用母公司資金;蔣女另挪用子公司資金。二審分別判刑伍男與蔣女4年6月、8年,今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蔣女另被控炒作必翔股票,高院更一審判刑5年,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高院今天下午召開訊問庭,釐清有無施以科技設備監控必要。高院認為,蔣女被判重罪定讞,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後續執行程序順利,裁定羈押。

判決指出,伍男、蔣女涉嫌於民國95年間購回母公司股權,使母公司發布重大不利消息,導致母公司受有近新台幣4億元損害。蔣女另自95年間起挪用子公司款項,並將款項匯入女兒銀行戶頭,導致母公司受有整體損害7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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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處伍男有期徒刑5年2月,蔣女涉犯證交法2罪,各判處5年6月、7年徒刑,未定執行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伍男、蔣女導致公司股東受重大損害,危害證券市場穩定、投資人權益,考量因公司經營不善,而一時失慮鑄成大錯,量處伍男4年6月徒刑,蔣女涉犯2罪各處5年、6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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