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林姓體操老師猥褻多名孩童 二審仍判12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新竹某校林姓體操老師涉猥褻多名孩童,另拍攝不詳兒童性影像,一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判應執行12年。檢方認判刑過輕提上訴,林男則請求輕判,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內容指出,林姓體操老師在民國112年至113年至竹縣某學校營隊擔任帶隊老師,負責照護帶領兒童進行遊戲及住宿兒童保護等責任。
檢方調查,林姓體操老師明知多名參與學生都是未滿14歲兒童,趁在帶隊期間涉對多名學生進行撫摸大腿、小腿、肚子、背部等強制猥褻行為,共有11次。
檢方表示,林男曾於竹市某大學宿舍交誼廳,教1名兒童學習體操分腿動作,涉趁機拍性影像11張,另還拍攝兒童全身照存於手機內;案件偵結,將林男依犯加重強制猥褻罪嫌,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依加重強制猥褻、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判林男應執行12年徒刑;林男及檢察官僅針對一審量刑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林男主張,他已坦承全部犯行,堪認態度良好,請合議庭考量他是國立大學畢業的教育程度,素行尚可,為本案行為時才年滿22歲,請求依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並從輕量刑,使他能早日復歸、回饋社會。
檢方則說,林男為滿足一己私慾,分別對多名兒童多次強制猥褻,更拍攝身分不詳男童的性影像,他的行為所生危害嚴重,案件偵查之初否認犯罪,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或賠償,態度不佳,一審判12年徒刑過輕。
二審合議庭今天認定,本件林男犯行,並無情輕法重或顯可憫恕的情形,不適用減刑,原審判決已敘明量刑理由,量刑未逾越法定範圍,也無裁量濫用等情形,並無不當。兩造上訴指摘均無理由,予以駁回,仍判林男12年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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