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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停路旁不知被誰撞 台中警尋到肇事者

2025/10/13 12:52(10/13 14: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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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民眾車停路旁10多天後才發現被撞受損,警方經調閱數十支監視器發現騎單車學生肇事,雖學生說當下有留字條,卻早已隨風飄,提醒肇事後應報案。(民眾提供)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傳真  114年10月13日
台中市民眾車停路旁10多天後才發現被撞受損,警方經調閱數十支監視器發現騎單車學生肇事,雖學生說當下有留字條,卻早已隨風飄,提醒肇事後應報案。(民眾提供)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傳真 1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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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13日電)台中市民眾車停路旁10多天後才發現被撞受損,警方今天表示,經調閱數十支監視器發現騎單車學生肇事,雖學生說當下有留字條,卻早已隨風飄,提醒肇事後應向警方報案。

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說明,男子將車輛停放在南屯區保安五街路旁,10多天後發現車子右側受損,雖向警方報案,但對尋到肇事者不抱希望。

警方追查發現,9月12日晚上肇事男學生與友人騎乘U-Bike,因分心拿取物品導致重心不穩,右偏擦撞到停放路邊的車輛。學生雖立即留下字條,寫下聯絡方式置於車門把上,但車主直到9月20日要使用車輛時才發現車損;且因字條早已隨風飄走,雙方因此遲遲未能聯繫上。

警方表示,第四分局交通分隊先調閱大樓監視器掌握事發時間,再循線追查路口畫面,逐一交叉比對,最終成功找到肇事者。肇事學生坦言事發後內心一直忐忑不安,苦等車主聯繫卻始終沒有下文,直到員警找上門反而鬆了一口氣。

至於車主得知員警能在「無車牌、無案發時間」的情況下,竟能抽絲剝繭找到肇事者,直呼不可思議,並感謝警察的用心與專業,讓他得以順利求償。

警方提醒,留字條不是正確方式,肇事者雖有留下字條的誠意,但在車主未到場,也未通知警方或報案的情況下離開現場,「留字條」的行為通常不被視為符合法令規定的「處置」方式。事後字條遺失,更造成車主無法聯繫。

警方指出,這名學生因過失(不慎碰撞)造成汽車財物損失,根據民法規定,仍需對車主負擔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修車費用)。(編輯:張銘坤)1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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