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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賓士臨停路旁撞推他車逕離 警法眼揪出開罰

2025/11/10 17:21(11/10 18: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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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賴姓男子日前開車臨停路旁,不慎先撞上電動輔具車再推撞轎車,未確認狀況就直接離開;賴男原先否認肇事,直到警方在肇事車輛發現明顯擦撞痕跡,加上監視器畫面佐證,他才坦承肇事。(翻攝照片)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傳真 114年11月10日
台中賴姓男子日前開車臨停路旁,不慎先撞上電動輔具車再推撞轎車,未確認狀況就直接離開;賴男原先否認肇事,直到警方在肇事車輛發現明顯擦撞痕跡,加上監視器畫面佐證,他才坦承肇事。(翻攝照片)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傳真 1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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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0日電)台中賴姓男子日前開車臨停路旁,不慎先撞上電動輔具車再推撞轎車,他未確認狀況就直接離開;經被害車主報案,警方調監視器畫面通知賴男到案,並出示證據他才坦承肇事,被警方依法開罰。

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今天表示,交通分隊日前晚間8時接獲57歲吳姓女子報案稱,位於南區工學路住家前停放的小客車與電動輔具車,遭其他車輛撞擊有明顯凹痕,但對方肇事卻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即離去。

經警方到場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賓士車臨時停靠路旁時,直接撞上電動輔具車,進而推撞前方小客車,但肇事駕駛卻僅是略為倒車,1名男子雖曾下車,卻未上前確認損傷情形,約5分鐘後便逕自開車離開現場。

警方透過監視器影像鎖定涉案車輛,由於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由員警寄發通知書後,聯繫上25歲賴男到案說明。

賴男原先否認肇事,直到警方在肇事車輛發現明顯擦撞痕跡,加上監視器畫面佐證,才讓他坦承肇事;警方後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賴男因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警方依法舉發,並協助被害車主辦理後續賠償事宜,讓吳女感謝警方協助。

警方提醒,依道交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呼籲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配合處理。(編輯:陳仁華)1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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