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農夫設獸鋏誤傷流浪犬挨罰 打行政訴訟仍敗訴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日電)台南吳姓農夫為防鼠患在自家農田設置獸鋏夾傷2隻流浪犬,經民眾檢舉後遭台南市府動保處開罰1萬5000元。吳男不服打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判敗訴定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判決指出,吳男民國112年在其耕作管理的農地設置獸鋏,結果因未設置圍籬跟圍欄避免其他動物進入,夾傷2隻流浪犬,經民眾同年5月向台南市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報案,南市府動保處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裁處新台幣1萬5000元罰鍰。
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時,吳男稱自己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合法設置捕鼠鋏,且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保法均無明文規定設置捕鼠鋏需設置圍籬,且農田設置圍籬是違法行為,不存在疏失。且野生動物本應歸野生動物保育法管,野狗即為野生動物,南市府卻擴大解釋動保法條文將野狗納入,並做出違法處分。
南市府則稱,吳男雖稱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設置獸鋏,是為維護農作物及環境避免鼠害,但卻未設圍籬導致其他動物進入。且捕捉鼠類仍有黏鼠板及捕鼠籠等方式可選擇,並非僅有獸鋏。加上吳男自述先前曾有流浪犬進入農地,足見應可預見流浪犬進入,誤遭獸鋏捕捉。但卻未採取任何手段防止。
高高行地方庭法官認為,依動保法規定動物包含所有犬貓,因此流浪犬也屬於規定範疇。審酌流浪犬往往居無定所,具有流動性,非屬一般狀況下生存於棲息環境哺乳類,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款野生動物有別,所以並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市府裁處最低額罰鍰並無違誤,據此駁回告訴。
高高行高等庭法官仍認為,原判決以吳男用獸鋏捕捉動物違法行為,應以動保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裁處最低罰鍰,並無違法。據此駁回吳男告訴,全案定讞。(編輯:謝雅竹)1141202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