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天候竊電挖比特幣 判賠台電3千多萬
2026/1/23 22:32
(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23日電)鄭姓男子等人為節省挖掘比特幣的巨額電費,先後建置多處竊電礦場,全天候竊取電力,免除電力支出獲利,法院近日判決必須賠償台電公司新台幣3000多萬,管理礦場的2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中地院判決書中指出,鄭姓男子等人為節省挖掘比特幣的巨額電費,先後建置多處竊電礦場。聘雇徐男與黃男協助管理其中4處竊電礦場,負責檢查、維修機台設備及線上遠端數據管理。各礦場24小時竊取電力,鄭男等人免除電力支出而獲利。
徐男辯稱因為低收入戶,僅擔任一般員工領取薪資,無犯罪意圖,未獲取分配利潤,被查獲時已離職,不清楚竊電情事。黃男辯稱,他只是領薪員工,初期不知情,知道竊電行為後即行離職,否認參與侵權行為。
台中地院認為,徐、黃竊電事實經刑事判決有罪在案。2人雖辯稱不知情,2人均為智識健全的成年人,管理礦場時間均長達半年以上,對於礦場長期以非法手段獲取大量電能的運作模式應有所察覺,認2人的辯解不足採信。
徐、黃受僱幫助竊電主嫌管理電力設備,屬於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台電公司已與鄭男等人達成調解並領取部分賠償,經扣除已受償部分,台電減縮為請求3000多萬,應予准許。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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