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工會幹部退群7次遭解僱 清潔員告贏北市環保局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陳昱婷台北3日電)北市董姓清潔隊員因7度將工會幹部退出群組等行為,被環保局認定重大侮辱涉及霸凌而解僱。北院認為,難以認定董的行為屬重大侮辱,解僱不符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決僱傭關係存在。
對於是否上訴及未來針對職場霸凌事件處理方式會否調整,台北市環境保護局表示,尊重法官判決,將等收到判決書後視理由決定。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董姓清潔隊員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主張,他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向環保局申請公傷假、補償、請求工會協助均未果,同年11月16日在工作群組標註擔任工會副理事長的王姓清潔隊員詢問。
董姓清潔隊員表示,因未獲積極回應,因此於113年11月、12月在工作群組發文「小的我也是工會會員,在下班途中腳受傷請問可以受到工會關心一下我死了沒」等語。
根據判決,王姓清潔隊員將董姓清潔隊員退出群組,董隨後被同事重新拉回群組;董則於114年1月20日至3月7日間,7度將王姓清潔隊員退群,環保局同年6月3日以「對工作人員有重大侮辱行為涉及職場霸凌,使同仁心生畏懼,違反規定情節重大」為由,解僱董姓清潔隊員。
北院認為,董姓清潔隊員縱使用字遣詞稍微尖酸刻薄,但未使用偏激不堪的語句,也沒有謾罵,難認對王姓清潔隊員構成「重大侮辱」;另因王姓清潔隊員先將董退群,董受刺激才陸續將王退群7次,也難認是重大侮辱行為。
判決指出,董和王分屬晚班、早班駕駛,縱使兩人不睦,也難認情節已達重大、損及環保局經營及維護秩序,董的行為未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存在的程度。
北院認為,環保局可先以告誡或處分方式,促使董改善或避免再犯。環保局懲罰性解僱董不符合最後手段原則,1月30日判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環保局應給付薪資、提繳勞退金,若在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未回復董的職位,應付董50萬元。(編輯:蕭博文)1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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