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中生遭甩電線丟石頭 加害學生判賠1萬餘元
2026/3/17 13:18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7日電)高雄一名國中生遭同學以電線揮甩、石塊丟傷,受害學生家屬提告求償5萬多元。高雄地院認定加害者侵權行為屬實,判加害學生及法定代理人須連帶賠償1萬250元,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指出,一名國中生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在校內遭同學揮甩電線,造成右肩紅腫;同年11月23日又在操場被同一名同學投擲石頭,致右小腿擦傷。受害學生因遭長期霸凌身心受創,由法定代理人提告,要求加害學生與家長連帶賠償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5萬250元。
法院審理時,加害學生和家長坦承兩次傷害行為,也同意給付250元醫藥費,但認為5萬元精神撫慰金過高,並否認其他長期欺凌行為。
法官經查閱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紀錄,確認加害學生行為已由少年法庭認定犯下刑法傷害罪,予以告誡。至於受害者主張長期欺凌等情節,則因未能提出確切事證或補充說明,且少家案件卷證中查無相關紀錄,此部分不予採信。
法官審酌加害者在行為時具備識別能力,卻故意侵害他人身體權,且其法定代理人未盡監督之責,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考量受傷程度、復原情形及雙方家庭資力,最終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醫藥費250元及精神慰撫金1萬元,共1萬250元,可上訴。(編輯:張雅淨)115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