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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男子防衛過當 除夕刺死友人判刑6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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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東區生產路於民國113年2月9日(除夕夜)發生凶殺案,鄭姓男子前往燒烤店理論,反遭店家刺殺,送醫不治。(台南市警局提供)
台南市東區生產路於民國113年2月9日(除夕夜)發生凶殺案,鄭姓男子前往燒烤店理論,反遭店家刺殺,送醫不治。(台南市警局提供)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1日電)台南周姓燒烤店負責人113年除夕夜見鄭姓友人持斧頭登門揮砍,拿出折疊刀刺死鄭男。一二審均認定周男防衛過當,依傷害致死罪判刑6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周男、鄭男因友人債務問題,雙方在臉書(Facebook)上起爭執。民國113年2月9日除夕夜,雙方通過電話後,鄭男持斧頭前往周男經營的燒烤店,用斧頭打破門口玻璃,衝入店內用餐區朝周男砍去。

根據判決,周男拿出折疊刀防衛,但防衛過當,於肢體衝突過程中以折疊刀持續攻擊,導致鄭男因心臟破裂大出血及氣血胸而死亡,周男留在現場,向前來處理的員警自首。

判決指出,此案經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國民參審法庭判決,依傷害致死罪處周男有期徒刑6年,檢察官認為量刑過輕,被告認為量刑過重,都提出上訴。

台南高分院表示,依據現場錄影畫面,周男在狹小空間內為保護自己生命,選擇持刀持續刺向鄭男,並非基於殺人犯意,屬於對鄭男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

台南高分院表示,但周男奪下斧頭後,面臨侵害危險性程度已有顯著降低,尤其鄭男大量流血,攻擊力道已放緩,周男持續持刀刺入鄭男胸腹部,造成死亡結果,周男防衛過當,應負傷害致死責任。原審已就各款量刑事由詳為審酌,判決並無違法不當,駁回上訴。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妥適,7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蕭博文)1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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