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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中藥商利用不實憑證申請執照 嘉檢起訴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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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嘉義地檢署。(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嘉義地檢署。(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3日電)嘉義市中藥商公會劉姓女總幹事被控指導未實際從事中藥販賣的陳男等7人,填寫不實進貨憑證,以順利向衛生局申請並核發許可執照;嘉檢偵結,劉女等8人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據嘉義地檢署起訴書,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10年2月4日公告修正「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規定符合資格的中藥從業人員,申請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的處所,於醫事管理系統尚未完成藥商登記者,應於112年2月28日前,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資料,提出申請登記為中藥販賣業。

嘉檢表示,申請人在108年8月30日前,在固定地址實際從事中藥業務2年以上,經縣市衛生局審核確認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並檢具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證明文件,向縣市衛生局申請核發「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於113年間接獲檢舉,指嘉義市部分沒有實際經營中藥行的中藥商,為取得經營中藥證明書,其中一項要件是須有買賣中藥材的交易憑證,因此填寫不實的進貨交易憑證,且透過嘉義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協助申請。

嘉檢表示,未實際從事中藥販賣業務的顏女,為讓經營的中藥房取得許可執照,在嘉義市中藥商公會總幹事劉姓女子指導下,於111年下半年至112年2月6日前,將取得蓋有出賣人印章,但未填寫買受人及日期的交易憑證,自行偽填交易人及日期,以表示所經營的中藥房自106年起從事中藥販賣業務。

嘉檢指出,後續顏女準備相關文件送至嘉義市中藥商公會查核,衛生局收件後,不知情的衛生局人員實地查核、訪談,並據此開立裁處書作為顏女實際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的依據,待顏女繳納無照經營罰鍰後,後續衛生局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顏女則檢具相關文件向衛生局申請並核發「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嘉檢表示,除了顏女外,劉女以同樣手法指導未實際從事中藥販賣業務的陳男等6人,案經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偵辦移送,全案偵結,劉女等8人均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編輯:張雅淨)1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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