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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持有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就有刑責

2019/12/17 12:21(12/17 18: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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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就可處有期徒刑,調降為5公克以上;另外販毒給未成年人、懷胎婦女要加重其刑。

為因應現行毒品犯罪的發展趨勢及符合實務運作需求,行政院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版本,另外也有各立委所提的40多個修法版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月11日初審通過,全案交由黨團協商時,僅第11條關於持有毒品的罰則,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進行表決。

原條文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經表決後,三讀條文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的罰金刑部分,從5萬元以下改為30萬元以下;持有第二級毒品的罰金刑部分,從3萬元以下改為20萬元以下。

此外,這次修法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者,得併科的罰金金額也大幅提高。三讀條文規定,第一級毒品從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改為3000萬元以下;第二級毒品從1000萬元以下改為1500萬元以下;第三級毒品從700萬以下改為1000萬以下,第四級毒品從300萬元以下改為500萬元以下。

另外,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以及考量懷胎婦女施用毒品對於胎兒的危害性,三讀條文明定,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等行為,加重其刑至1/2。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她販賣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等行為,也應加重其刑。

三讀條文也規範,有販賣、製造、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等毒品犯罪行為,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1/2;例如,販賣混合的第3級及第4級毒品者,依販賣第3級毒品的法定刑處斷,加重其刑至1/2。(編輯:黃國倫)1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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