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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租賃契約9/1上路 房東不得超收電費、出租後漲租金

2020/8/29 18:30(8/29 19: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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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祥台北29日電)內政部今天提醒,新版租賃契約將在9月1日上路,房東在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房東收取電費要約明夏月及非夏月,且不能超過台電所定用電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內政部日前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在9月1日生效。

內政部地政司在臉書透過影片提醒新制重點,包括房東在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房東收取電費要約明夏月(6月1日至9月30日)及非夏月,且不能超過台電所定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台電每月用電度數費用分為,夏月(6月1日至9月30日)及非夏月(10月1日至隔年5月31日),以每月用電121度至330度以下為例,夏月每度新台幣2.38元,非夏月每度2.1元。

另外,房客因疾病要長期療養,可提前終止租約;在房東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可主張扣除租金;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催告不取回視為拋棄所有權。

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查詢下載使用。

內政部日前提醒,新版租約上路後,若遇有新簽訂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編輯:張均懋)10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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