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愛奇藝條款3日生效 陸資OTT違法來台最高罰500萬

2020/9/3 11:21(9/3 12:05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梁珮綺台北3日電)經濟部訂定禁止業者在台灣代理、經銷中國大陸OTT TV服務條款,今天公告即日起生效,NCC可據此依法查證。

經濟部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於8月18日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預告期為14天,9月1日期滿,今天正式公告即日起生效。

依據內容,若有業者替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代理、經銷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 TV),及提供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可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查處。

依該項條例,NCC可處違法業者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要求停止或改正,且得連罰。(編輯:林淑媛)1090903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