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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次查獲大同違法中資 限半年內出清13萬張持股

2020/10/13 17:51(10/13 21:2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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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13日電)金管會今天宣布,查獲大陸地區人民透過新加坡金融機構投資大同股票,依法開罰新台幣250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並限期6個月內出清持股,這是大同第4次遭金管會查獲違法中資。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表示,金管會透過各方管道搜集資料比對發現,中資透過新加坡金融機構在去年5月開始陸續買進大同股票,期間長達半年左右,陸資持股大約5.87%,約13萬張大同股票,但不方便透露最終受益人姓名或背景,僅表示「與之前查到的陸資龍峰集團是不同人」。

郭佳君指出,大陸地區人民透過他人委託新加坡金融機構取得大同公司證券,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郭佳君表示,大陸地區人民的投資行為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對該大陸地區人民處罰鍰新台幣250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並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股。

媒體詢問會不會對外商開罰,郭佳君表示,機構都會對開戶投資人進行認識你的客戶(KYC)機制,但是開戶客戶並不是陸資,查證最終資金來源確實有一定難度。

媒體關注會不會影響大同10月21日召開的臨時股東會,郭佳君強調,行政監理作為並沒有大同市場派或公司派的考量,不管哪一派,只要有發現具體違規事證,金管會就會開罰,已經要求停止股東權利,所以不能投票,希望維持市場一定秩序。

金管會表示,為吸引外資投資台灣證券市場,過去30多年間,我國已逐步推動放寬各項外資管理措施,由審查許可制改採登記制,外資參與台灣市場的程序更為簡便,但隨著跨境投資日益興盛,強調遵守當地法令為基本義務。(編輯:張良知)1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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