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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衣報公司費用 恐遭剔除補稅

2014/7/27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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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7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雖在規定的最高限額內,仍須與業務有關,才可列為營業費用。如果屬於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支出,不得作為公司費用。

國稅局說,交際費一般係指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而使用在具有交際性質的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等支出。

另外,政府為建立社會善良風氣,防杜營利事業進行無謂或浮濫的開銷,所以在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立交際費必須與業務有關,且應取得合法憑證及不得超過規定限額標準。

國稅局表示,往年查核公司申報交際費的內容大多為餐飲、尾牙餽贈禮品、高爾夫球等相關費用支出。

但查核民國10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有越來越多公司餽贈禮品內容為服飾、美容用品、女用貼身衣物、家用器具及金飾等品項。且每隔2至3個月,甚或1天內,列報鉅額民生消費或家庭用品支出。

國稅局說,因交際費屬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費用,應由公司負具體及客觀舉證責任,若僅有購買憑證,公司卻無法說明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理由或相關證明文件,將遭剔除補稅。10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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