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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公司股利不課綜所稅 但要留意基本稅額

2018/5/2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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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0日電)南區國稅局表示,去年有投資外國企業在台上市櫃公司股票(KY股)並獲配股利的民眾,由於獲配股利屬於境外所得,因此不計入個人所得總額課稅,但仍要注意是否須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去年如果有投資上市櫃KY公司並獲配股利,就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公司投資人而言,取得外國企業股利,應視為投資收益申報計入所得額課徵營所稅,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則是不課徵營所稅,及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說明,外國企業雖經核准來台發行股票並掛牌買賣,但因不是依台灣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的公司,也未經台灣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所以給付投資人的股利,並不是稅法規定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是境外所得。

也就是說,取得外國企業在台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與投資一般國內公司獲配股利的課稅方式不同。投資人取得KY公司獲配股利,如果是公司投資人,應視為投資收益並課徵營所稅;如果是自然人,則無須計入所得課稅,因此不少民眾喜歡買KY公司的股票並參與除權息。

不過,國稅局官員也提醒,KY公司股利為境外所得,雖然不屬於綜所稅課稅範圍,但需檢視是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也就是最低稅負制。以106年度為例,如每戶該海外所得全年合計已達新台幣100萬元時,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而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則須計算繳納基本稅額。

舉例來說,民眾A去年領了KY公司的股利20萬元,因為沒有超過100萬元門檻,這20萬元都不必計入所得課稅。但如果A去年領的KY公司股利達200萬元,就必須全額計入,而當A去年所得總額(包含KY公司獲配股利)超過670萬元時,超出的部分就必須繳納單一稅率20%的基本稅額。

會計師比喻,綜合所得稅就像是「保護費」,基本稅額就像是「最低消費」。倘若某民眾去年所得淨額500萬元,適用40%稅率,要繳117萬400元綜所稅,因此當該民眾的基本稅額低於117萬400元,表示他繳的稅已「高於低消」,境外所得就不必再繳稅;但當該民眾計算出應繳納的基本稅額達120萬元,高於117萬400元,「未達低消」,就需補足差額2萬9600元。(編輯:蘇志宗)10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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