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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商品創新 金管會擬放寬保單引用經驗發生率限制

2026/3/22 10:10(3/22 11: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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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保單計算保費使用的經驗資料,應採最近3到5年的統計資料,金管會規劃在符合現行精算原理下,放寬保險業設計保單引用經驗發生率的限制。(中央社檔案照片)
現行保單計算保費使用的經驗資料,應採最近3到5年的統計資料,金管會規劃在符合現行精算原理下,放寬保險業設計保單引用經驗發生率的限制。(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2日電)現行保單計算保費使用的經驗資料,應採最近3到5年的統計資料,醫療技術演進下,金管會盼保險商品與時俱進,規劃在符合現行精算原理下,放寬保險業設計保單引用經驗發生率的限制,後續還待與業界溝通,外界預期將有助於未來新商品設計與改善現有作業流程。

金管會近日指出,為落實差異化管理精神,研議修訂「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取消核准制保險商品改為備查方式辦理每年僅得申請2次的規定,並擬放寬保險業設計保險商品所引用經驗發生率的限制。

依現行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1條第1項規定,保險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在每年6月底或12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後,對於需要採核准制送審的附保證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新型態保險商品,可改為以備查方式辦理。

金管會向中央社說明,目前一年只能提出2次申請,未來規劃修正不限每年6月底或12月底前提申請,只要符合規定就可提出,且認可期間從每次半年延長為每次1年。

另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9條規定,目前計算保險費所引用的經驗資料,應採取最近3至5年統計資料,且應以國內資料為主,如果公司本身有經驗資料者,也應併同納入評估。但如果沒有最近3至5年統計資料者,得引用國外資料。

金管會表示,考量台灣社會發展趨勢,為讓保險商品設計符合與時俱進、精算原理、具可持續性等3大原則,確保市場長期穩健經營並回應社會變化,未來規劃放寬在符合精算原理原則下,經合理評估所採用數據與假設,並審慎控管風險者,可不適用應採最近3至5年統計資料的規定。

此項主要涉及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範,金管會指出,後續還待與業界溝通,討論後再評估可能上路時間。

據了解包括年限、引用經驗資料部分等面向都可能調整,壽險業者認為,如果公司本身就有最近3到5年經驗資料自然不是問題,但問題在保單新給付設計上,可能沒有3到5年的資料可參照,就算學界有研究,但通常也難達到3到5年的範圍,若放寬規定,對未來新商品開發有幫助。

壽險業界去年也提案1年期在宅急症照護醫療險新保單,未來有望可適用新規。另有業者認為,資料如果從原本的原始資料可改成佐證資料,也能改善現有作業流程。

金管會也研議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強化利率變動型商品資訊揭露機制。主要為強化建議書的揭露規定,除了現行公告的宣告利率外,也希望業者可以多揭露在不同情境下的利率狀況,細節仍待與業界討論確認。(編輯:蘇志宗)1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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