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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縱火犯炸彈客不得擔任保全

2016/11/17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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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1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曾犯放火罪、劫持交通工具罪、使用爆裂物等,不得擔任保全的規定。但在2003年1月22日前擔任保全者,則不在此限。

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曾犯公共危險罪173條至180條的放火罪與決水罪,以及185條之1劫持交通工具罪、185條之2危害毀損交通工具罪、186條之1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結果犯、190條妨害公眾飲水罪、191條之1流通食品下毒罪及加重結果犯等,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原條文規定若故意犯條文明訂之外的罪,受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以上判刑確定,服刑後5年內,不得擔任保全,今天初審通過後,將5年改為1年,且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表示,修正案將提報院會審議,不需朝野協商。

在委員會討論修法的親民黨立委陳怡潔表示,目前保全業工作型態多樣,在公共場合上長時間與人、物直接接觸,涉及社會秩序及安全,因此在兼顧民眾安全及提升保全業之信賴感下,特別提出修正動議,增列曾犯重大危害公共危險之罪者,不得擔任保全,而此提議也獲得朝野立委及內政部的支持與通過。10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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