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燈採購涉弊 峨眉鄉長、前竹東鎮代主席二審判刑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30日電)新竹縣前竹東鎮民代表會主席陳昌平及峨眉鄉長王增忠涉LED路燈採購護航業者收回扣,一審依收賄罪判陳昌平15年徒刑、王增忠12年。二審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但仍維持2人刑度。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業者得知竹東鎮公所於民國106年間,有換裝LED路燈採購需求,請陳昌平協助,業者事後得標,先後交付新台幣240萬元、60萬元給陳昌平。而在峨眉鄉LED路燈採購案,業者請陳昌平向鄉長王增忠轉達交付賄款意願,得標後共交付90萬元賄款給陳昌平與王增忠分款。
一審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陳昌平有期徒刑15年、王增忠12年,犯罪所得共330萬元沒收。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
根據高院新聞資料,陳昌平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刑15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幣300萬元沒收;未扣案且未分配的犯罪所得90萬元與王增忠共同沒收。此外,王增忠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有關撤銷改判的理由,高院表示,陳昌平關於新竹縣竹東鎮LED節能路燈汰換計畫及後續擴充案部分,是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原判決既認陳昌平不違背職務,卻於事實欄記載「未盡其身為鎮民代表監督審查預算之義務」,而議決通過預算,此部分事實認定有所違誤。
此外,陳昌平就竹東LED路燈擴充案另有收賄60萬元,原判決就此部分犯罪所得未併予宣告沒收及追徵,亦有未恰。
至於峨眉鄉LED路燈案部分,高院表示,陳昌平雖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但就該案並無編列預算、招標採購及評選的職權事務,應論以違背職務收賄罪的擬制共同正犯,原判決逕認陳昌平與被告王增忠共同違背職務,容有未合。本件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5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