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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盜採經濟海域砂石最高可關7年罰1億元

2020/12/23 18:25(12/23 19: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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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3日電)為嚇阻中國抽砂船非法盜採台灣專屬經濟海域砂石,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未經許可盜採專屬經濟海域砂石,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億元罰金。

近年來中國抽砂船頻繁在台灣專屬經濟海域非法盜採砂石,造成砂石大量流失與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

為有效嚇阻中國抽砂船的不法行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現行針對沒收的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實務上一般採取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但由於這些犯罪工具往往噸數巨大,難以保管,或因非中華民國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

因此,草案也明定,供犯罪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但若沒收物有利於公務使用,可以專案報准無償留供公用,也可以捐做公益及教學使用等其他適當處置。但若衡酌沒收物保管費與價值後,無拍賣或變價實益,則可以廢棄。

另外,內政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應協調相關部會,在修正草案完成三讀後3個月內,研擬成立跨部會海洋資源工作小組,各依主管相關法令研議執法與回復方案、公開成果作法,提出可行性報告給內政委員會,以確實落實海洋資源的維護。(編輯:蘇龍麒)1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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