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宗教自由獲憲法保護 不宜貿然推宗教基本法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9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將排審宗教基本法草案。內政部今天說,台灣宗教自由在憲法及大法官解釋獲最高層級保護,又經詢內政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多數委員認為各草案版本有待商榷,各宗教形成共識前,不宜貿然推動宗教基本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將排審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葉元之、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人分別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憲法已於第7條、第13條明定宗教平等與宗教自由原則,其保障位階高於一般法律,沒有以低位階的基本法再作保障的必要。
內政部說,但依憲法第23條、司法院釋字第490號、第573號解釋,外在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約束,不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存在。
內政部表示,此外,草案所引用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內國法化,具國內法效力,但仍不得逾越憲法規定。
內政部指出,目前立法院預計審查的3版本宗教基本法草案中,都有部分條文涉及將宗教自由權利優先於其他基本權利情況,一旦通過,將與台灣現行法規扞格,舉例而言,放生、賽神豬,甚至在山坡地保育區興建寺廟等行為,恐不受動物保護法、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建築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令規範。
內政部說,又其他宗教行為如有違反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公益勸募條例、所得稅法、勞動基準法、教育基本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空氣污染防治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教育法、兵役法施行法、消防法、地方制度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律時,也可能有各相關機關不得據以處理的情況發生,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內政部表示,此案為宗教界重要討論事項,經詢內政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委員,已回覆的委員中大多認為各草案版本內容仍有待商榷,應凝聚共識後再研議推動。1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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