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後龍遭濫倒廢棄物 檢警環揪出假回收真棄置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9日電)苗栗後龍公司寮登山口113年遭濫倒廢棄物,檢警溯源並與環境部合作,查獲白姓回收業者與再利用機構聯手,以合法掩護,行非法清除及不實申報,檢方責令回復原狀。
苗栗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檢察官彭郁清偵辦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移送後龍公司寮登山口遭非法棄置廢棄物案件,經積極溯源再行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與環境部北區環境管理中心,查獲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集團。
檢警環專案小組調查,身兼桃園市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的白姓業者,在桃園市大園區經營回收公司,並於113年間合法收受客運公司報廢車輛進行拆解後,將內裝殘骸(含垃圾、廢塑膠泡棉、廢木材等混合物)約70公噸,非法委託他人載運並棄置於苗栗縣後龍鎮龍港段土地。
經深入追查,白姓業者亦將廢棄物非法委託桃園市龍潭區某家再利用機構處理。該再利用機構依法僅能從事「R-0201廢塑膠」、「R-1301廢鐵」之再利用處理業務;然而雙方卻於114年2月間簽訂不實之廢塑膠、廢鐵再利用委託清運處理合約,企圖以合法掩護非法。
後續由再利用機構孫姓業者委託他人,於114年2月至5月間,前往白姓業者公司載運「D-0299廢塑膠混合物」、「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等D類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廠區內進行非法清除與處理約60公噸。
地檢署指出,檢察官於偵查中要求相關被告回復原狀,孫姓被告依檢察官要求,將堆置於廠區廢棄物清除完畢,另白姓被告完成繳納代履行費用新台幣51萬9914元。案經偵查終結,認白姓被告等6人(含法人2名)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非法清除廢棄物、第48條申報不實等罪嫌,考量被告等積極回復原狀,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命其繳納最高55萬元不等之緩起訴處分金。
檢方表示,透過跨機關合作,嚴密追查集團性犯罪,並積極溯源,打擊環保犯罪,以守護國土山林。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長沈鳳臺表示,非法棄置廢棄物除將面臨刑事及行政責任外,行為人亦須負擔污染清除及環境復原費用。未來將持續強化高風險地區巡查、運用科技監控及跨機關合作,積極查緝非法棄置案件,並落實棄置場址環境復原,共同守護苗栗永續生活環境。(編輯:張銘坤)115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