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車站散播仇恨言論 政院提修法最高罰3萬或拘留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法草案,新增在公園、車站或其他公共場所,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等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將處3天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為維護台灣安全與安定,防止中共對台統戰、滲透及分化,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納入立法委員赴陸須經許可,同時也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在公共場所等處宣傳消滅主權、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等的相關處罰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在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圖像、服飾、影音或其他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將處3天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同時新增,以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內政部經會商法務部、數位發展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後,得令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對該內容限制瀏覽、移除或對使用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止服務的措施。
草案有但書,若上述情節重大或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必要者,內政部得逕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的處置。
若網路服務提供者不遵行內政部相關命令且無正當理由,草案規範,將由內政部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則得按次處罰。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卓榮泰院會中指出,修法是為落實總統賴清德所提國安17項因應策略,展現決心。
卓榮泰說,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2項規範,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加以考量仇恨言論、恐怖主義,以及境外敵對勢力不當訴求對國家安全影響甚鉅,因此修法增訂相關管制措施與罰則,藉以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安寧。(編輯:林淑媛)1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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