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美軍售屬發價書非契約 格式固定無賠償機制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2日電)國民黨提議對美軍購增設延宕懲罰條款。軍事專家及學者指出,美對台軍售非屬「契約」,而是政府間的「發價書」,各國格式固定且無賠償機制;若改採商售並納罰則,恐因程序重啟與輸出管制審核,導致交貨期程嚴重延宕。
傳國民黨擬將美國已宣布的8項對台軍售案列入黨版國防特別條例,預算規模匡列新台幣3500億元。國民黨智庫近日提供說帖給黨籍立委,明確支持美方已提總額3500億元的既定軍購案,並建議明定懲罰條款,如果交貨延宕得要求賣方負起賠償責任。
國防部智庫、國防院學者揭仲指出,現行美國對台軍售(FMS)模式下,美方提供的是「發價書」(LOA),其格式對所有國家均一致,並未包含賠償或懲罰條款。實務上,台灣非直接與美國廠商簽署採購契約,而是由美國防部與廠商簽約,因此軍售框架下,並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採購契約。
針對國民黨要求落實違約罰則,揭仲分析,唯一途徑是捨棄軍售模式,改採「商售」(DCS)。屆時須由台灣自行開啟國際標案,才能在契約中與得標廠商商議賠償條款。但是,若在此時間點改採商售,既有進行中的軍售程序將全數失效,必須重新啟動行政流程。
他提到,由於美國國防廠商受限嚴格的輸出管制,無論是產品出口,或會議簡報涉敏感品項,皆須取得美方行政部門同意,改採商售不僅增加詢價與討論的時間成本,更可能因行政程序重啟,導致武器裝備交貨期程出現嚴重延宕。
蘇紫雲指出,台美軍購屬「政府對政府」對外軍事銷售(FMS),非一般商務契約,受限於美國法律與供應鏈彈性,實務上難以納入賠償機制,且目前國際間並無前例。
蘇紫雲表示,軍售案主要依據美國國防安全合作局(DSCA)規範,其中包含除外條款,美方可視供應鏈、零組件缺料或美政府需求,調整交貨時間與優先順序;此外,川普政府的行政命令也強調軍售將視區域重要性與買方財務狀況動態調整。
他強調,軍購的本質是行政管理,而非單純的商業權利義務關係。至於過去美方稽核雷神公司愛國者(Patriot)飛彈系統和雷達系統案溢價、並返還新台幣52億116萬元款項,屬美國防部監察部門的行政追補,並非因交貨延遲而產生的違約賠償。
一名熟悉對美軍購的國防事務專家指出,軍售流程分為需求信函、發價書(LOA)擬定及案件實施等階段。在擬定階段,美方須針對採購國進行「技術安全與外國揭露」(TSFD)審查,確保資安保防能力,並由美國印太司令部背書「國家團隊評估報告」(CTA),確認採購項目的適用性。
專家強調,「案件實施階段」是最容易發生延宕的關鍵時刻。此階段涉及系統設計、建造與測試,易受全球供應鏈不穩、新型系統測試未達標、勞工短缺及關鍵零組件需求等大環境因素衝擊;此外,行政程序亦是隱形成本,包括行政磋商與契約準備,凸顯了軍售流程的複雜性。
根據民國110年國防報告書刊載的「台美軍售流程」,軍購案奉總統及行政院核定後,建案單位呈發價書需求信函(LOR for LOA)並簽奉國防部長核定,再經由總統核定後,通知台灣駐美軍事代表團向美方遞交發價書需求信函;美方在進行軍售必要性審查(含跨部會審查),再進行知會國會及安合局網站公告,提供發價書(LOA)。最後立法院審查預算通過並經國防部核定採購計畫後,繼續由建案單位通知駐美軍事代表團簽署LOA,並進行付款與後續執行事宜。(編輯:蘇志宗)1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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