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版國防特別條例出爐 匡列預算上限3800億元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5日電)國民黨團今天確定黨版國防特別條例草案,名稱為「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匡列預算上限為新台幣3800億元,並授權國防部,未來如有其他對美軍購的必要,國防部得再行提出「第二階段特別條例」。
立法院2月24日開議,朝野黨團協商後,同意行政院版國防特別條例草案及尚未提出的相關特別條例草案,都列入3月6日院會報告事項,並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與民眾黨團版國防特別條例草案併案審查,均不提出復議。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天上午召開黨團大會後對外發布,黨版國防特別條例草案拍板為「3500億+N」,但稍後黨團發布新聞稿將預算總上限金額修正為「3800億」。黨版的國防特別條例草案名稱為「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條文共9條。
黨版特別條例明定,本條例所定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項目為M109A7自走砲系統、海馬士遠程精準打擊系統、台灣戰術網路暨部隊覺知應用套件、陸軍AH-1W型直升機零附件、反裝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拖式飛彈、海軍標槍反甲飛彈,以及魚叉飛彈可修件檢修等8項。
針對特別條例總上限金額,黨版條文明定,國防部依本條例支應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所需經費以3800億元為限,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同一項目的預算不得跨期編列。
由於根據國防部報告,美國尚未交付的軍售裝備總額高達2550億元,黨版特別條例也明定,國防部應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的執行,並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而本條例所列預算的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黨版特別條例也指出,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的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致計畫執行進度或交付成果顯著未達核定目標,或其執行成效低於核定進度50%者,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
為強化台灣與美國政府對政府軍事採購,授權未來得再行提出「第二階段特別條例」,黨版特別條例也明定,除本條例所列8項對美軍事採購項目之外,如仍有其他對美軍事採購的必要,國防部得再行提出「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第二階段特別條例」,但以符合國軍台海作戰需求、美國對台軍售程序及美國提出軍售發價書者為限。
最後,黨版特別條例也明定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的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止。(編輯:林克倫)1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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