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績法修法送審 列未達良好9標準、停職調查期減至3月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0日電)銓敘部4月已將公務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函陳考試院審議。與3月徵詢意見版本相較,考績「未達良好」標準從6項增至9項,增加管理失當情節重大等樣態。針對情節重大的性騷、霸凌等進行調查的先行停職期限,由累計不得逾6個月縮短為3個月。
公務員考績制度因75%甲等上限,以及新人「輪流吃乙」等現象遭基層長期詬病,銓敘部3月23日預告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蒐集各界意見後,4月22日已將考績法函陳考試院審議;後續待考試院會討論通過,將再送立法院審議。
4月版本修正草案指出,現行「考績」涵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等易混淆的概念,因此這次修法刪除「專案考績」,將考績明確區分為「工作考績」及「獎懲」兩大類別。「工作考績」是就工作表現給予年終綜合考評,「獎懲」是機關即時性給予個案獎勵或懲處,又細分為「平時考核獎懲」與針對違反服務法令或紀律行為的「服務懲處」,且服務懲處不得與平時考核獎勵互相抵銷。
此外,3月預告版本將「一次記2大功」或「一次記2大過」歸類在專案獎懲;4月版則將兩者都納入「平時考核獎懲」,以符合即時獎優懲劣的設計,同時在「服務懲處」中也針對違反服務法令或紀律者保留「一次記2大過」的處分。
考績列等方面,4月版本與3月相比,皆明訂工作考績擬分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3等次,優秀與良好都可晉本俸1級,分別給1.3個月與1個月俸給,並取消現行實務甲等比率75%限制;未達良好留原俸級,經半年改善期仍未符期待,或近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者免職,且在改善期間不得升等、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相異之處在於,4月版本將「未達良好」情形增列至9項:
1.承辦業務有重大違失,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
2.辦理業務,態度惡劣,情節重大
3.工作推諉、怠慢或未能按時完成應辦工作,情節重大
4.工作品質不佳,情節重大
5.影響工作團隊合作推動業務,情節重大
6.管理失當,影響工作團隊業務推動效果,情節重大
7.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計達一大過
8.曠職累計達2日
9.請扣除俸(薪)給事假超過30日
銓敘部並說明,所謂「情節重大」,由機關依個案情形發生頻率或案情嚴重程度認定。至於公務員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等併入事假日數計算,以及請延長病假或超過規定日數的病假(含併入病假日數計算的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的病假)以事假抵銷,都不計入第九項規範的事假日數。
此外,針對重大違失行為,如圖謀背叛國家、涉違反國家安全、貪污、性侵、洩漏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致他人死傷,以及情節重大的性騷擾、跟騷、霸凌等行為進行調查時的先行停職期限,4月版本將停職期間由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縮短為3個月,以督促機關儘速完成調查。(編輯:林克倫)115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