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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明改判輕罪 高院:未損公司利益

2015/10/27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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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台北101前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案,高院二審今天改判輕罪並解除限制出境與住居。高院指出,林鴻明未損及金尚昌公司利益,且土地低償及出售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一審認定,林鴻明身為宏國集團副董事長、金尚昌公司實際負責人,竟為圖個人私利,不顧不良債權買回限制,借用他人名義設立的資產公司買進後,與建設公司共 同開發土地,牟取鉅額利益,且犯後僅坦認部分犯行,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判處林鴻明應執行9年半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億元。

但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指出,林男僅觸犯二項罪名,啟揚公司設立部分,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在財務報告隱匿啟揚公司為金尚昌公司實質關係人部分,觸犯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判刑1年8個月,其他被訴包含不合營業常規、不良債權、詐貸銀行1億元未遂等均無罪。全案可上訴。

高院指出,林鴻明被控將金尚昌公司所有水仙段土地移轉與啟揚公司而為「以物抵債(償)」,使金尚昌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使金尚昌公司受有重大損害逾1億元部分,經調查後,林鴻明這樣的以物抵償方式,有利於金尚昌公司並經金尚昌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抵償價也屬公平合理,且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經營決策,未損及金尚昌公司的利益。

米蘭段土地部分,非虛偽買賣交易,且林鴻明是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以公平合理價格、公正且誠實的判斷出售給無利害衝突者,也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林鴻明就不良債權的標購議價對中聯信託已無任何實質影響力,難認有「施用詐術」手段;不動產買賣契為真實而無虛偽,銀行並沒有陷於錯誤,因此林鴻明不構成詐欺銀行(詐貸)犯行。

此外,審酌林鴻明所涉犯的罪名都不是重罪,因此解除他的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也不用再到警局去報到;但原審准他以1億元具保停押及責付2名律師部分,不予變更。10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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