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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侵後洗門風求輕判 法院不採判刑3年

2018/11/12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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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陳姓男子與李姓友人性侵酒醉少女,陳男以事後已於西門町身掛「強姦犯求原諒」牌子下跪洗門風為由請求輕判,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處陳男3年有期徒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民國105年2月間,陳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被害少女,相識半個月後相約見面,但少女未依約現身,陳男在臉書發文洩憤。少女因與家中關係不佳,深怕失去朋友,因此結束與友人的烤肉聚會赴約。

少女在烤肉聚會時飲酒,與陳姓男子見面時已意識模糊、步行不穩,陳男與李姓友人見狀性侵得逞。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少女案發時年滿17歲,面容、身型與已滿18歲之人相距不遠,衡酌全案事證,難以認定陳男、李男明知少女未成年,無從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的規定,依乘機性交罪,判處陳男、李男各3年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陳男主張事發後曾在西門捷運站6號出口處身掛「強姦犯求原諒」牌子下跪15分鐘,還遭少女友人施以私刑,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高院二審認為,陳男、李男坦承犯行,李男並已付清和解款項,但少女事發後有明顯憂鬱、焦慮情緒與失眠困擾等症狀,陳男、李男利用少女的脆弱處境作為洩慾工具,即使洗門風也難見有何情堪憫恕之處,仍各判刑3年。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陳男、李男的上訴,維持二審罪刑,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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