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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前男友與人妻親密照 女判賠10萬元

2018/12/24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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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陳姓女子不滿彭姓前男友與吳姓人妻有親密關係還拍照,揚言散布,一度簽下保密協議,但仍上網張貼親密照,並傳照給人妻的丈夫。高院今判陳女須賠彭男吳女共計10萬元,可上訴。

刑事部分,陳女被依誹謗等罪遭判拘役100天,得易科罰金確定。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彭男與陳女之前是男女朋友,陳女收回之前借給的彭男的硬碟後,發現裡頭有彭男與吳姓人妻的親密照,隨即複製備份;陳女與彭男後來發生爭執,而揚言要散布照片,三人於民國105年11月底於新竹的警察局內達成保密協議,陳女須刪除照片並保證不再散布。

但是陳女仍不滿彭男與吳女交往而心有不甘,陸續在臉書Facebook發布照片及指摘兩人有婚外親密行為,並評論彭男是「下半身衝動的爛男人」等語,另外將照片傳送給吳女的丈夫。彭男及吳女提出刑事誹謗及民事求償新台幣300萬元。

陳女主張,張貼內容沒有指名道姓,彭男為有婦之夫,並任職於民意代表服務處,算是「半公眾人物」,言行舉止應受較高的道德標準檢視,彭男與非配偶女性過從甚密,她是本於提醒自身女性友人注意,動機良善,行為也可受公評。

高院考量,陳女張貼內容,僅隱匿彭男及吳女的名字第二個字,又提及新竹,部分閱讀者可明確識別而知,彭男受僱民意代表,並非公眾人物,個人私德不足以造成大眾利益的損害,陳女行為難認是善意,且無正當理由,違背保密協議進而散布照片。

高院審酌三人的財產狀況,以及陳女是因不滿彭男與吳女有親密關係而上網張貼親密照,並傳照給吳女的丈夫,已使得彭、吳私領域的生活暴露於公眾,須負賠償責任,判陳女須賠彭男4萬元、吳女6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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