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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長髮致考績丙等 男警提告敗訴定讞

2019/1/17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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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留長髮被記申誡、考績獲丙等的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提告請求撤銷考績丙等處分。原審法院認定葉繼元年終考績被打丙等無誤,判葉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而定讞。

依據原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葉男提告主張,他的考績表記載,申誡36次,事假1日、病假28日,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其中「申誡36次」皆是保二總隊以他蓄髮為由所為的懲處,使得他在民國103年的年終考績得到丙等。

葉繼元主張,丙等考績原處分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2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以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原審法院認為,警察為公務人員,警政署於92年為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等,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著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這個儀容重點要求事項規定,對於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的要求,沒有違反性平法的疑慮,沒有性別歧視。

原審法院認定保二就葉繼元103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的決定並無違誤,判葉男敗訴。

葉男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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